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181号 原告:陈朗,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朵朵家居用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飞云街道东风村。
经营者:陈光亮。
原告陈朗与被告瑞安市朵朵家居用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陈朗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朗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陈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