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117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85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72929U。
法定代表人:张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世勇,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庐山市物美价廉超市,住所:江西省庐山市温泉镇归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27MA363QU14N。
经营者:胡火滚。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庐山市物美价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