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6刑更290号罪犯徐强泉,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523刑初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强泉犯交通肇事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北监狱于2020年7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鲁北监狱称,罪犯徐强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
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强泉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3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徐强泉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徐强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该罪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强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