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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强泉交通肇事、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6刑更290号
案件名称徐强泉交通肇事、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强泉

案由

案由交通肇事;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6刑更290号罪犯徐强泉,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523刑初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强泉犯交通肇事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北监狱于2020年7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鲁北监狱称,罪犯徐强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

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强泉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3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徐强泉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徐强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该罪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强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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