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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丽梅与吴勇、武侯区欧美斯丹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7051号
案件名称陆丽梅与吴勇、武侯区欧美斯丹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陆丽梅;吴勇;武侯区欧美斯丹家具经营部;四川省欧博丽亚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7051号 原告:陆丽梅,女,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吴勇,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武侯区欧美斯丹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八益家具城B-1017,F-1003。

经营者:肖丽华。

被告:四川省欧博丽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清泰村海棠丽景1栋1层4号。

法定代表人:吴勇。

原告陆丽梅与被告武侯区欧美斯丹家具经营部、吴勇、四川省欧博丽亚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陆丽梅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武侯区欧美斯丹家具经营部、吴勇、四川省欧博丽亚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陆丽梅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武侯区欧美斯丹家具经营部、吴勇、四川省欧博丽亚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陆丽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陆丽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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