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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潍城区豪德坤洋五金工具批发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7执401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潍城区豪德坤洋五金工具批发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潍城区豪德坤洋五金工具批发总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执401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潍城区豪德坤洋五金工具批发总汇,经营场所为山东省潍坊市豪德贸易广场三街67号。

经营者:宋代亮,男,汉族,1983年12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朐县。

上列当事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9月20日作出的(2019)鲁07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对本案撤回执行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鲁07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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