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9186号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尧,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高梁,男,汉族,1990年12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韩高梁、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俞海苓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