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79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木兰,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唯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X。
法定代表人:黄虹燕。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唯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52××××.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