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终1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鹰潭余江区沃里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
法定代表人:吴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鹰潭余江区沃里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11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审 判 员 刘 静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邵望蕴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