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8677号原告:达特工业公司(DartIndustrie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佛罗里达州32837奥兰多奥兰治布洛索姆道**。
法定代表人:KimberlyK.Weate。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够生、李若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立凯,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福建名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特工业公司(DartIndustriesInc.)诉被告林立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林立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商标民事纠纷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并且侵权行为地也不在浙江省义乌市,故本案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并非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林立凯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