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苏06执104号 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兵房镇永涛超市: 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青花瓷公司)与被执行人如东县兵房镇永涛超市(下称永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苏06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向永涛超市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该超市主动履行了11187.82元。
青花瓷公司在执行谈话中表示同意以11121元彻底了结本案,余款予以放弃。
本院已向青花瓷公司发放案款11121元,并扣收执行费66.82元。
至此,青花瓷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苏06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