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知民初123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洪县幸福盛世副食新阳街店,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市(原射洪县)太和镇新阳街2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22MA6B3GAP63。
经营者:向丽平。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射洪县幸福盛世副食新阳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