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523号原告:广州金品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大道富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P。
法定代表人:施小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男,汉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梅县,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系公民代理。
被告:武侯区莫克家居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家俬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9。
经营者:陈斌。
被告:深圳莫森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中路**世纪豪庭大厦**A1会信用代码:×××F6Q。
法定代表人:柴莉莉。
被告:柴莉莉,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原告广州金品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莫克家居经营部、深圳莫森家具有限公司、柴莉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83010××××.2)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广州金品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金品家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金品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金品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瑜 瑜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娟(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