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377号 原告:朴振奎(PARKJINKU),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占叶,男,汉族,1973年7月4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平顶山市卫**。
原告朴振奎(PARKJINKU)与被告曹占叶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朴振奎(PARKJINKU)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朴振奎(PARKJINKU)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