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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北京闫松万客来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7民初1186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北京闫松万客来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北京闫松万客来商贸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1186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瑶,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闫松万客来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村**经营者:闫松,职务不详。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闫松万客来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闫松万客来商贸中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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