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15执178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美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环城东路西韩路****。
法定代表人廖江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百草堂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麒路**div>法定代表人尹建廷,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美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百草堂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8)苏8602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南京百草堂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上海美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3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900元。
因南京百草堂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上海美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20)苏01执3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8)苏8602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南京百草堂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并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调查到南京百草堂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调查到该公司实际经营场所。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美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南京百草堂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上海美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南京百草堂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依法将南京百草堂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予以惩戒。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调查到南京百草堂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调查到该公司实际经营场所。
申请执行人上海美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南京百草堂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8)苏8602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