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2991号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N。
法定代表人:赖锦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赛莲食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XL。
经营者:唐赛莲,女,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赛莲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邹宇婷独任审理。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赛莲食品商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