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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俊、廖文豪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06刑初585号
案件名称杨俊、廖文豪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俊;廖文豪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606刑初58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文豪,男,200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羁押,2019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叶文豪,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俊,男,199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北海合浦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羁押,2019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辉强,广东九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20]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文豪、杨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

因案件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敏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文豪及其辩护人叶文豪,被告人杨俊及其辩护人张辉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8年10月起,被告人廖文豪受王海(另案处理)雇佣在佛山市顺德区*************出租屋假冒“SIEMENS”品牌的蒸烤一体机并通过网店进行销售。

其中,王海负责购进没有品牌的蒸烤机、带“SIEMENS”标识的商标、包装箱、说明书等,廖文豪进行贴标签、包装后在淘宝网上进行销售,王海支付给廖文豪工资。

到2019年7月,被告人杨俊受王海雇佣加入,其工作内容与廖文豪相同,王海按照其销售利润的三成支付给杨俊。

至2019年12月,廖文豪共销售假冒“SIEMENS”品牌蒸烤一体机约730台,销售金额约人民币240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获利约5万元;

杨俊共销售假冒“SIEMENS”品牌蒸烤一体机约400台,销售金额约120万元,获利约7万元;

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SIEMENS”蒸烤一体机产品货值56700元。

2019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在佛山市顺德区*************出租屋抓获被告人杨俊、廖文豪,起获标有“SIEMENS”商标的蒸烤一体机18台以及印有“SIEMENS”标识的说明书、标签等物品。

经查,起获的上述产品和配件上使用的“SIEMENS”商标属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注册号G637074)相同的商标,且未经商标权利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许可。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被告人廖文豪、杨俊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被害单位委托人冯某的陈述,证人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罗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及告知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提取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授权委托书、报案材料及相关证明资料,商标注册证明书、价格证明、鉴定书,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人杨俊、廖文豪的淘宝网销售记录,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廖文豪、杨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廖文豪、杨俊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从犯。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文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的刑罚;

判处被告人杨俊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廖文豪、杨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所提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廖文豪、杨俊分别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

被告人廖文豪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2.被告人廖文豪系从犯;

3.被告人廖文豪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深刻;

4.被告人廖文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自愿认罪;

5.被告人廖文豪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廖文豪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俊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2.被告人杨俊系从犯;

3.被告人杨俊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深刻;

4.被告人杨俊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自愿认罪。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杨俊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起,被告人廖文豪受王海(另案处理)雇佣在佛山市顺德区*************出租屋假冒“SIEMENS”品牌的蒸烤一体机并通过网店进行销售。

其中,王海负责购进没有品牌的蒸烤机、带“SIEMENS”标识的商标、包装箱、说明书等,廖文豪进行贴标签、包装后在淘宝网上进行销售,王海支付给廖文豪工资。

到2019年6月,被告人杨俊受王海雇佣加入,其工作内容与廖文豪相同,王海按照其销售利润的三成支付工资给杨俊。

至2019年12月,廖文豪共销售假冒“SIEMENS”品牌蒸烤一体机的销售金额1557063.4元;

杨俊共销售假冒“SIEMENS”品牌蒸烤一体机的销售金额1211488.39元;

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SIEMENS”品牌蒸烤一体机产品货值约56700元。

2019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在佛山市顺德区*************出租屋抓获被告人杨俊、廖文豪,起获标有“SIEMENS”商标的蒸烤一体机18台以及印有“SIEMENS”标识的说明书、标签等物品。

经查,SIEMENSAktiengesellschaft(西门子股份公司)是注册商标“SIEMENS”(商标注册证号G637074,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在中国境内的所有权人,本案发生在上述商标的专用期限内。

经比对,本案查获的产品中“SIEMENS”标识与注册商标标识图样相同。

SIEMENSAktiengesellschaft(西门子股份公司)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均未授权上述单位及个人生产、销售上述产品,上述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廖文豪的供述2018年10月开始,我受王海的雇佣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西门子品牌蒸烤箱。

老板是王海,另有一名网店销售员是杨俊。

王海负责接单后购买“白机”、商标、对账、发工资;

我和杨俊负责淘宝网店日常管理和销售工作,把“SIEMENS”商标贴到机器的对应位置和包装,再拿到快递发货。

我负责的两个网店是“Siemens海外直销店”和“德国进口免税店”。

我一共销售假冒西门子蒸烤箱约730台,销售单价2600元至3900元,销售金额约240万元,具体销售金额以淘宝销售记录为准。

但是,我的淘宝销售记录有一部分是刷单的,上面标记“天天快递”的就是刷单的,其他均是真实的销售记录。

一开始王海付给我每月5000元的工资,2019年6月后按照利润30%提成给我。

我和杨俊均有相互帮忙贴西门子的标识,但是,王海是按照我们的销售数额给我们工资提成的。

王海购买的“白机”的进货价我并不知道,销售单价也是王海定的。

2.被告人杨俊的供述2019年6月前,我已经在佛山市顺德区*************出租屋,受王海的雇佣,只是负责煮饭、打扫等工作,没有参与生产、销售假冒西门子品牌烤箱。

2019年6月,受王海的雇佣帮王海管理网店,生产、销售假冒西门子品牌烤箱。

王海购进烤箱“白机”和西门子品牌的铭牌、标签和说明书,我与廖文豪将铭牌贴在没有品牌的烤箱上。

我与廖文豪在网店上销售上述假冒烤箱,我管理一个网店“精品商城铺”,廖文豪管理两个网店。

假冒烤箱每台售价2900元至3200元不等,我一共销售约400台,销售金额120万元,具体销售金额以淘宝销售记录为准。

但是,我的淘宝销售记录有一部分是刷单的,上面标记“天天快递”的就是刷单的,其他均是真实的销售记录,大概有30万元左右是刷单的。

王海给我利润三成的提成,我获利约7万元。

我和廖文豪均有相互帮忙贴西门子的标识,但是,王海是按照我们的销售数额给我们工资提成的。

王海购买的“白机”的进货价我并不知道,销售单价也是王海定的。

(二)被害人陈述1.冯某受广州盛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的陈述广州盛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受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委托,经调查发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有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存在生产、销售、存储假冒西门子公司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

涉案金额已超百万元,现过来公安机关报案。

经核查,该地址是长期闭门进行生产,通过淘宝等平台进行网上销售,然后夜晚时间再进行发货。

该地址是没有得到西门子公司的授权委托进行生产、销售,约有4到5人在此地上班。

(三)证人证言1.证人廖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0月开始,我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南区********“西门子”网店负责清洁煮饭,每月包吃住2000元。

我的弟弟廖文豪和杨俊在白机蒸烤箱上加贴西门子牌子并在网上进行销售,我没有进行过销售。

还有一名叫“黄海”的男子,每次到店内都和廖文豪、杨俊二人谈蒸烤箱的情况。

2.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我于2018年9月5日开始将我居住的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南区****以每月3200元的租金租赁给一名叫王海的男子用来做电商,并于2018年9月5日签订了租赁合同。

王海约30多岁,我不清楚他是做什么产品的电商。

我平时看到有1-2个年约20多岁的男子出入并住在里面,但不认识他们。

(四)勘验笔录证实:案发中心现场的基本情况,起获的组合式蒸烤一体机上有“SIEMENS”字样。

(五)鉴定意见证实:起获的假冒西门子烤箱价值人民币186820元。

上述鉴定意见均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公司。

(六)物证1.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佛山市顺德区*************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廖文豪、杨俊时当场起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其包装、作案工具:SIEMENS(西门子)烤箱7台(型号CP565AGSO1W);

SIEMENS(西门子)烤箱5台(型号CP565AGSOW);

SIEMENS(西门子)烤箱1台(型号HS6360DSIW);

SIEMENS(西门子)烤箱5台(型号CO265AGSOW);

说明书744本(印有“SIEMENS”字样);

丝网2块(印有“SIEMENS”字样);

标识5张(印有“SIEMENS”字样);

型号标签6张(印有“SIEMENS”字样);

打包机1台;

气枪机1台;

电脑主机4台;

手提电脑1台;

打印标签机1台等物品。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接受被害单位委托人冯某提供的相关报案材料。

3.提取笔录证实:从被告人廖文豪、杨俊在案发现场使用的电脑中提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淘宝网店的销售数据。

(七)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在佛山市顺德区*************出租屋抓获被告人廖文豪、杨俊。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廖文豪、杨俊的身份情况。

3.授权委托书、报案材料及相关证明资料证实:西门子股份公司授权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为在中国境内知识产权被许可人,针对中国境内侵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广州盛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针对西门子知识产权的任何侵权人采取法律行动。

4.商标注册证明、价格证明、鉴定书等证实:“SIEMENS”(注册号G637074)已在我国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含家用厨用电器。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证明并未授权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南区*****(廖文豪、杨俊等人)生产、销售、存储、加工西门子公司注册商标产品,该处查获的带有“SIEMENS®”注册商标的产品为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提供了上述商品的市场价格。

5.租赁合同证实:罗某于2018年9月5日将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南区*****以每月3200元的租金租赁给王海做电商。

6.淘宝网销售记录证实:被告人杨俊的淘宝店“精品商场铺”的销售记录为1528056.79元(其中标识天天快递的销售记录为316568.4元);

被告人廖文豪管理的淘宝店“Siemens海外直销店”的销售记录为516835.43元,经营的淘宝店“德国进口免税店”的销售记录为1348129.79元(其中标识天天快递的销售记录为307901.82元)。

(八)辨认、指认笔录1.被告人杨俊对被告人廖文豪及王海、“廖文豪哥哥”(廖某)的相片进行了辨认,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说明书、标识、产品及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并对其涉嫌销售“SIEMENS”西门子产品的图片及网店销售产品的记录(excel表格销售金额:1528056.79元)进行了指认。

2.被告人廖文豪对被告人杨俊及王海、廖某的相片进行了辨认,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说明书、标识、产品及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并对其涉嫌销售“SIEMENS”西门子产品的淘宝店“Siemens海外直销店”销售情况(销售记录图片)及淘宝店“德国进口免税店”销售的记录(excel表格销售金额:1348129.79元)产品的记录进行了指认。

3.证人廖某对被告人廖文豪、杨俊及王海的相片进行了辨认。

4.证人罗某对王海的相片进行了辨认,并对其提供的租赁合同进行了指认。

(九)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被告人廖文豪、杨俊被讯问的录音录像。

2.提取的被告人廖文豪、杨俊的电脑数据资料。

关于本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相关证据,作如下分析:1.起获的假冒西门子注册商标烤箱的货值的认定。

从被告人廖文豪所管理的两个淘宝销售网站的销售记录看,其销售价格幅度在2597元至4350元之间;

被告人廖文豪供述称单价在2600元至3900元之间。

从被告人杨俊所管理的一个淘宝销售网站的销售记录看,其销售价格幅度在2851元至4320元之间。

被告人杨俊供述称单价在2900元至3200元之间。

被告人廖文豪、杨俊均供述称不清楚未贴西门子标签的烤箱的进货价。

公诉机关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采信二被告人的供述,认定起获的18台假冒的西门子烤箱的货值为56700元,本院予以采纳。

2.被告人廖文豪的销售金额的认定。

被告人廖文豪所管理的两个淘宝网站可核查的销售金额合共1864965.22元,其中物流公司标识为“天天快递”的销售记录合共307901.82元。

被告人廖文豪供述称,截至其被抓获,共销售假冒“SIEMENS”品牌蒸烤一体机约730台,销售金额约240万元,获利约5万元,又称其准确的销售金额以淘宝网站销售记录为准,标识为“天天快递”的销售记录属于“刷单”(即虚假的销售记录),其他均为真实的销售记录。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廖文豪销售烤箱的准确数量及获利情况,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结合被告人廖文豪的供述,以扣除“刷单”记录后的淘宝网店的销售记录,就低采信被告人廖文豪直接参与的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为1557063.4元;

不予采信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廖文豪的销售数量、获利情况的认定,并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文豪的销售金额予以纠正。

3.被告人杨俊的销售金额的认定。

被告人杨俊所管理的淘宝网站可核查的销售金额合共1528056.79元,其中物流公司标识为“天天快递”的销售记录合共316568.4元。

被告人杨俊供述称,截至其被抓获,共销售假冒“SIEMENS”品牌蒸烤一体机约400台,销售金额约120万元,获利约7万元,又称其准确的销售金额以淘宝网站销售记录为准,标识为“天天快递”的销售记录属于“刷单”(即虚假的销售记录),其他均为真实的销售记录。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杨俊销售烤箱的准确数量及获利情况,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结合被告人杨俊供述的销售金额与扣除“刷单”后的淘宝销售记录基本吻合,以扣除“刷单”记录后的淘宝网店的销售记录,采信被告人杨俊直接参与的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为1211488.39元;

不予采信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俊的销售数量、获利情况的认定,并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俊的销售金额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文豪、杨俊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文豪、杨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均罪名成立。

被告人廖文豪、杨俊归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廖文豪、杨俊在共同犯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

起获的尚未销售的18台假冒注册商标的烤箱,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虽然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与本院认定的不一致,但鉴于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廖文豪、杨俊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廖文豪、杨俊的辩护人所提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廖文豪、杨俊适用缓刑的意见,该意见与被告人廖文豪、杨俊的罪责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廖文豪、杨俊的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均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案中依法扣押的所有假冒西门子股份公司注册商标的蒸烤一体机及其包装等商品全部予以没收并销毁,作案工具打包机等全部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综合考虑被告人廖文豪、杨俊的犯罪事实、情节,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认罪、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廖文豪、杨俊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文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6月2日止。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6月2日止。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本案中依法扣押的假冒西门子股份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及其包装全部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予以销毁(详见附表1);

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全部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予以上缴国库(详见附表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海英审 判 员  林晓春人民陪审员  黄絮霞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林嘉浩附表1:编号名称数量特征1烤箱7台CP565AGS01W型号,带有SIEMENS商标2烤箱5台CP565AGSOW型号,带有SIEMENS商标3烤箱1台HS6360DSIW型号,带有SIEMENS商标4烤箱5台C0265AGSOW型号,带有SIEMENS商标5标识5张印有“SIEMENS”字样6说明书744本印有“SIEMENS”字样7丝网2块印有“SIEMENS”字样8型号标签6张印有“SIEMENS”字样附表2:编号名称数量1打包机1台2电脑主机4台3手提电脑1台4打印标签机1台5气枪机1台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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