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282执1541号申请执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曾从钦。
被执行人:张建兵,男,1977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被执行人:倪凤梅,女,1977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建兵、倪凤梅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苏1282执1541号案件的执行。
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