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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建兵、倪凤梅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282执1541号
案件名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建兵、倪凤梅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张建兵;倪凤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282执1541号申请执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曾从钦。

被执行人:张建兵,男,1977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被执行人:倪凤梅,女,1977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建兵、倪凤梅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苏1282执1541号案件的执行。

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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