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1546号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丽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轩,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春玲,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露宝宝女装服饰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龙新社区。
经营者:廖存兰,女,1996年7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大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振昌,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恒,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露宝宝女装服饰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邹宇婷独任审理。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露宝宝女装服饰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70.5元,由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