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民终117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文哲手机配件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观澜大道**-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74。
经营者:林义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松坪山齐民道**宇阳大厦**南一社会信用代码:×××15P。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莲,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文哲手机配件店(以下简称“文哲手机配件店”)因与被上诉人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马仕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3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哲手机配件店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一、文哲手机配件店属于社区便民小店,经营范小,可获得利润小。
二、罗马仕公司集中维权,其维权成本并无像其所述高额。
三、文哲手机配件店没有能力鉴别真伪产品,事实上也是受害者。
综上,文哲手机配件店认为原审判决的赔偿金额明显缺乏合理性。
罗马仕公司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文哲手机配件店的上诉请求没有依据,请求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其上诉请求。
罗马仕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文哲手机配件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罗马仕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决文哲手机配件店赔偿罗马仕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3.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文哲手机配件店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第9843775号“罗马仕”商标,注册人为雷桂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池等,有效期2014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6日。
第9843776号“ROMOSS”商标,注册人为雷桂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池等,有效期2012年10月14日至2022年10月13日。
雷桂斌授权原告罗马仕公司独占使用第9843775号“罗马仕”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期限为2014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6日。
2016年3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对该第9843775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予以备案。
雷桂斌授权原告罗马仕公司独占使用第9843776号“ROMOSS”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期限为2012年10月14日至2022年10月13日。
2016年3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对该第9843776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予以备案。
2018年7月26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员刘某及工作人员刘文娟以及张晋盛来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区××街的“中国移动4G”店铺,在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张晋盛进入该店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小米充电宝”及“罗马仕移动电源”各一个。
上述过程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使用手机在现场进行拍照。
离开店铺后,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对所购的涉嫌侵权的“罗马仕移动电源”进行察看,并进行拍照封存,最后将签封好的物品交由张晋盛收执。
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完好,贴有厦门市鹭江公证处(2018)厦鹭证内字第35207号封条,并盖有该公证处公章。
打开封存物外包装后,内有一个灰色包装盒,灰色包装盒内有包装袋包着的移动电源一个和白色数据线一条,打开包装袋,内有白色移动电源一个,正面印有“ROMOSS”,背面印有“罗马仕”及“ROMOSS”,数据线上没有标识。
移动电源侧面标有sense6P,制造商深圳市力可普尔电子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一审法院判决:一、文哲手机配件店立即停止侵犯罗马仕公司享有的第9843775号“罗马仕”、第9843776号“ROMOS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文哲手机配件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罗马仕公司维权合理开支20000元;
三、驳回罗马仕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均同意本系列案径行不开庭(书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审判决文哲手机配件店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
他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他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亦不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查,被控侵权商品系移动电源,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同种类商品,该被控侵权商品上的被控商标与第9843775号和第9843776号注册商标相同。
文哲手机配件店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罗马仕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罗马仕公司未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所得利益或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证据,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以及原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文哲手机配件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并未明显失当,本院可予维持。
综上,文哲手机配件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文哲手机配件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