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949号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吕天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阳开,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索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倩桂,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门市艺魅饰尚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之。
法定代表人:李盛平,该公司经理。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萍蔓,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男,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启亮,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钟阳开、江门市蓬江区索盟灯饰有限公司、江门市艺魅饰尚灯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