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2461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鲁杏食品店,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下沙新街**iv>经营者:鲁丽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丽荣,该店员工。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鲁杏食品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捷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文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