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523号原告:欧阳淼,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乾,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万嘉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155号G层A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钦,男,系公司股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欧阳淼与被告广州万嘉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淼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欧阳淼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