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5民初5735号原告:珠海市丝域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法定代表人:陈英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雪婷,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刚,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丝域风尚美发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塘头一坊。
经营者:肖青平。
原告珠海市丝域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丝域风尚美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丝域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珠海市丝域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余款人民币112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