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3民初295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65160777Y。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洁,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智敏,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学琴,女,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学琴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