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91执2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昌县象湖金象装饰建材超市,经营场所:南昌市南昌县象湖居住主题公园玫瑰华庭3栋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21MA361PB01L。
被执行人:饶绍荣,男,汉族,1966年4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关于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南昌县象湖金象装饰建材超市、饶绍荣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饶绍荣名下的车牌号为赣A×××××宝骏牌车辆。
本案执行完毕,依法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饶绍荣名下的车牌号为赣A×××××宝骏牌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