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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南昌县象湖金象装饰建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91执286号之一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南昌县象湖金象装饰建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南昌县象湖金象装饰建材超市;饶绍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91执2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昌县象湖金象装饰建材超市,经营场所:南昌市南昌县象湖居住主题公园玫瑰华庭3栋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21MA361PB01L。

被执行人:饶绍荣,男,汉族,1966年4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关于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南昌县象湖金象装饰建材超市、饶绍荣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饶绍荣名下的车牌号为赣A×××××宝骏牌车辆。

本案执行完毕,依法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饶绍荣名下的车牌号为赣A×××××宝骏牌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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