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919号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江涛,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莹莹,女,199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莹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2020年7月21日,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安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