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535号 原告:曾军,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冒个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广贺路****厂房**(贺村镇小微企业创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郑贞栋。
被告:衢州江山大管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广贺路****厂房**镇小微企业创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徐真火。
原告曾军诉被告浙江冒个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衢州江山大管家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7月27日,原告曾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曾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