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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军与浙江冒个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衢州江山大管家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535号
案件名称曾军与浙江冒个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衢州江山大管家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曾军;浙江冒个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衢州江山大管家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535号 原告:曾军,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冒个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广贺路****厂房**(贺村镇小微企业创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郑贞栋。

被告:衢州江山大管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广贺路****厂房**镇小微企业创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徐真火。

原告曾军诉被告浙江冒个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衢州江山大管家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7月27日,原告曾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曾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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