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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安溪县参内秀明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008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安溪县参内秀明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安溪县参内秀明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008号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参内秀明食品店。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学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4MA2Y7NL14W。

经营者:吴秀明。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溪县参内秀明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2020年7月23日,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祥彪 审 判 员 余卓立 审 判 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徐蓝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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