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436号原告:深圳市锦隆泰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固戌南昌水产井湾第一工业区******(****A)。
法定代表人:杨月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法,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健生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岭山镇百花洞村万松工业区**公*路口。
法定代表人:刘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锦隆泰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健生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深圳市锦隆泰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年*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锦隆泰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锦隆泰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68元,减半收取为2984元,由深圳市锦隆泰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