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3民初730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玉山镇贝丝缇贸易商行,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谭子街**/div>经营者:马晓萍,女,199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玉山镇贝丝缇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计44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