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904号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浐灞生态区爱得乐便利店:关于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浐灞生态区爱得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知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20)陕01执904号。
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西安浐灞生态区爱得乐便利店经营者曾进发名下银行存款8,170元。
本院从中扣缴执行费50元后将剩余8,12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现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904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