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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奎、杨加柒与贺源粮、佛山市钰盾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民终7454号
案件名称蒲奎、杨加柒与贺源粮、佛山市钰盾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贺源粮;蒲奎;杨加柒;佛山市钰盾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民终74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蒲奎,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加柒,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招洁华,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粤君,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源粮,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原审被告:佛山市钰盾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蒲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招洁华,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粤君,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蒲奎、杨加柒因与被上诉人贺源粮及原审被告佛山市钰盾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25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两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两上诉人蒲奎、杨加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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