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978号 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西路**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71256365Q。
法定代表人:杨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慧英,女,1960年6月8日生,住浙江省衢州市。
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慧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