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知民初15号原告:顾兴根,男,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原告:宋振江,男,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原告: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万州浙商城****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宋振江,执行董事兼经理。
三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山西华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谷县龙城装饰城雄冠装饰中心,,住所地山西省太谷县龙城装饰城****经营者:郝铁安。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太谷县龙城装饰城雄冠装饰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兴根、宋振江、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顾兴根、宋振江、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17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