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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别得(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孟凡雨、张耀红、李华、常州市托玛斯焊割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执175号
案件名称海别得(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孟凡雨、张耀红、李华、常州市托玛斯焊割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别得(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市托玛斯焊割设备有限公司;孟凡雨;张耀红;李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4执175号申请执行人:海别得(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哈密路****。

法定代表人:理查德•瓦根纳•蔻驰(RICHARDWAGGENERCOUCH,JR),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上海钰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市托玛斯焊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虹村凌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孟庆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孟凡雨,男,汉族,1975年1月23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执行人:张耀红,女,汉族,1975年9月16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执行人:李华,男,汉族,1978年7月20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申请执行人海别得(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托玛斯焊割设备有限公司、孟凡雨、张耀红、李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的(2018)苏04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州市托玛斯焊割设备有限公司、孟凡雨、张耀红、李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常州市托玛斯焊割设备有限公司、孟凡雨、张耀红、李华银行存款445000.0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执行费657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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