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4执175号申请执行人:海别得(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哈密路****。
法定代表人:理查德•瓦根纳•蔻驰(RICHARDWAGGENERCOUCH,JR),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上海钰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市托玛斯焊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虹村凌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孟庆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孟凡雨,男,汉族,1975年1月23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执行人:张耀红,女,汉族,1975年9月16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执行人:李华,男,汉族,1978年7月20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申请执行人海别得(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托玛斯焊割设备有限公司、孟凡雨、张耀红、李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的(2018)苏04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州市托玛斯焊割设备有限公司、孟凡雨、张耀红、李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常州市托玛斯焊割设备有限公司、孟凡雨、张耀红、李华银行存款445000.0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执行费657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