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105号原告:彭能杰,男,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倬思,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彭能杰与被告谢倬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能杰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彭能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