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3民初4113号 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薇,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蚂蚁搬家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负责人:房建伟。
被告:襄阳蚂蚁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华超。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蚂蚁搬家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襄阳蚂蚁搬家服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襄阳蚂蚁搬家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襄阳蚂蚁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襄阳蚂蚁搬家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襄阳蚂蚁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6元,由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减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