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402民初4243号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鹤洞路30道,5,**(论岘洞,YangjinPlaza)。
营业执照注册编号:211-87-50168。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飞翔玩具童车批发行,经营场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之三铺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MA537DQ913。
经营者:宋天赐,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五华县*******强。
公民身份号码:441***********。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与被告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飞翔玩具童车批发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超,被告的经营者宋天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的事实和理由:原告自1999年成立以来,专注动漫研发与制作。
原告设计制作的《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系列动画片自2011年在韩国首播以来不仅成为韩国家喻户晓的卡通明星,还先后成功进入法国、日本、俄罗斯、中国、泰国等全球81个国家和地区,受到全世界小朋友的喜爱和欢迎。
《变形警车珀利》动画片及其动画片内“珀利(Poli)”“罗伊(Roy)”“安巴(Amber)”“巴基(Bucky)”“海利(Helly)”“马克(Mark)”等形象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了巨大的市场和品牌价值。
2012年7月27日,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126986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玩具、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2月20日。
2012年7月27日,原告申请注册了第11269883号“ROBOCARPOL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玩具、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2014年1月2日,原告申请注册了第13847267号“变形警察珀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玩具,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玩具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或经原告授权,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产品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为维护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为支持其诉称,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第17394967号商标注册证;
2.第17395022号商标注册证;
3.第17394845号商标注册证;
4.第11269883号商标注册证;
5.第7978759号商标注册证;
6.第11269861号商标注册证;
7.第13847267号商标注册证;
8.中国政府网报道;
9.人民网报道;
10.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报道;
11.未来网报道;
12.(2019)厦海证民字第4254号《公证书》;
13.第11269883号商标档案;
14.第11269861号商标档案;
15.第13847267号商标档案;
16.(2019)深前证字第054066号《公证书》;
17.(2019)厦鹭证内字第73960号《公证书》;
18.人民网官方网站报道网页打印件。
被告辩称:我方不是生产商,关于版权的问题我不清楚;
作为消费者,我是从别处购买再出售的;
原告是否在我店铺购买涉案产品,我也无法确定。
每天那么多人在我店铺购买东西,不能凭一张付款凭证证明是在我处购买的。
我是从上一个商家处接手的店铺,我店铺卖东西都会出具收据或发票的。
被告未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第11269861号“”、第11269883号“ROBOCARPOLI”、第13847267号“变形警车珀利”商标注册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8类。
其中,第11269861号“”、第11269883号“ROBOCARPOLI”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电动游艺车、玩具、玩具汽车、棋、运动用球等,注册有效期限均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第13847267号“变形警车珀利”核定使用商品为电动游艺车、玩具、玩具汽车、运动用球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
动画片《变形警车珀利》由原告设计制作,该动画片播出后,动画片及动画片内“珀利(Poli)”“罗伊(Roy)”“安巴(Amber)”“巴基(Bucky)”“海利(Helly)”“马克(Mark)”等形象受到了广大观众的喜爱,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为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公证处于2019年10月8日出具的(2019)厦海证民字第425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主要内容如下:申请人厦门道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江蕾于2019年9月21日向公证处称,其受托代为处理原告的知识产权维权事务,为固定证据需要,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9月22日14时54分,公证员卢顺镇与公证人员林建岩随同申请人的代理人刘江蕾来到珠海市斗门区**************旁的“飞翔玩具童车批发行”商铺,该店铺内有名称为“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飞翔玩具童车批发行”的证照,公证员卢顺镇及工作人员林建岩对该商铺及周边环境等进行拍照,共拍取照片六张。
公证员卢顺镇使用手机高德地图对商铺位置进行定位并截图。
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林建岩面前,刘江蕾以手机微信支付的方式向商家购买玩具一套。
离开上述商铺后,刘江蕾将上述物品交由公证员保管,将上述微信支付的凭证截图后发送至公证员手机。
之后,公证员、工作人员林建岩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江蕾对上述物品进行察看,公证员对上述物品进行拍照,拍照取得照片三张,随后公证员将上述物品进行封存后拍照,拍取照片三张。
封存后的物品交由刘江蕾保管。
2019年9月30日,公证员在公证处将上述照片及截图保存至公证处电脑后进行打印。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一(照片)系公证员及工作人员林建岩所拍,与实际情况相符;
与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二(图片)系公证员截图后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与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三(图片)系刘江蕾截图后经公证员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四(照片)系公证员所拍,与实际情况相符。
庭审中,经查验,公证封存物封存完好,没有先行启封或者破损的迹象。
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物,见玩具一组,包装盒上左上方有一倒三角形的徽章标识,图形的中上部为内蓝边界黄的圆形,蓝色圆形中间位置有横排的“POLI”英文字母,“POLI”上方有“ROBOCAR”英文字母;
盒上正上方印有“珀利工具组合”,盒内有不同颜色的数件玩具。
盒子背面有与上述正面一致的标识。
原告主张涉案商品包装正反面左上方小徽章标有英文字母“ROBOCARPOLI”,其中起显著标识作用的为“POLI”,侵犯了其第11269861号及第11269883号注册商标权。
包装正上方标有“珀利工具组合”汉字,其中“珀利”二字侵犯了其第13847267号注册商标权。
被告成立于2019年5月6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玩具、童车、体育用品批发、零售。
庭审中,被告确认公证书所附照片上显示的招牌及营业执照是其经营的店铺,公证书所附照片的支付凭证“账号”系其收款账户,但辩称无法确认原告购买了何种产品,亦无法确认涉案商品由其店铺出售。
另,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有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购物费、律师费、差旅费,但原告仅提供购物费(23元)的相应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原告系第11269861号“”、第11269883号“ROBOCARPOLI”、第13847267号“变形警车珀利”商标注册人,且注册商标处于有效期内。
因此,原告在第28类商品上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保护。
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的规定,在本案被告未能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依法认定(2019)厦海证民字第4254号《公证书》的证明效力,即被告销售了涉案商品。
对于被告无法确认被控侵权商品来源于其店铺的抗辩。
本院认为,首先,公证人员对原告购买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的过程进行拍摄并以附件方式提供了照片打印件,被告未能就此提出相反证据;
其次,被告于庭审中确认公证书附件的收款凭证“账户”为其收款账户,并确认公证书所附照片上显示的招牌及营业执照是其经营的店铺。
因此,被告的抗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另,被告辩称其商品系从别处购买后再出售,具有合法来源,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亦不予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该条第(三)项还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具体本案而言,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与原告主张的商标核定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
经比对,涉案商品包装盒上左上方的小徽章标识“ROBOCARPOLI”英文字母与原告第11269883号“ROBOCARPOLI”注册商标相比,除了“ROBOCAR”“POLI”的排列位置不一样之外,其余并无差别,构成近似商标标识;
与原告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相比,英文字母排列及图形形状在视觉上基本一致,构成相同商标标识。
盒子正上方“珀利工具组合”文字,其中“珀利”二字标注蓝颜色突出使用,与原告第13847267号“变形警车珀利”注册商标中的“珀利”二字一致,因“珀利”二字是第13847267号“变形警车珀利”注册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因此,二者构成近似商标标识。
被告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与原告有特定关联。
故,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此,原告诉请被告停止销售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库存,依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的数额,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规定,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本案中,鉴于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程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经营地址及经营时间,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含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
对于原告超过上述数额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飞翔玩具童车批发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第11269861号“”、第11269883号“ROBOCARPOLI”、第13847267号“变形警车珀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飞翔玩具童车批发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三、驳回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负担400元,被告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飞翔玩具童车批发行负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飞翔玩具童车批发行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