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2451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建伟食品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李建武。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建伟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事实不易查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杨 捷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文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