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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袁红明与窦双、常州市韵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697号
案件名称697袁红明与窦双、常州市韵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袁红明;窦双;常州市韵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697号原告:袁红明,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窦双,女,1992年8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韵派灯饰厂)。

被告:常州市韵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戴庄村委五段头**(韵派灯饰厂)。

法定代表人:陈雨。

原告袁红明与被告窦双、常州市韵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0年7月14日,原告袁红明申请将本案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10000元。

同年7月24日原告袁红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袁红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红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红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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