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094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9-7。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盼之酷服装商贸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老街**1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88903775U。
经营者李秋牛。
被告李秋牛,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盼之酷服装商贸行、李秋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故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多预交的525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