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511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吉莲港之岛食品商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A65。
经营者:李淑芝。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珠海市吉莲港之岛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开庭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