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964号原告:翁婕,女,汉族,1992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名创车品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丁明洋。
原告翁婕与被告深圳市名创车品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93011××××.8)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翁婕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婕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