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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文榜;江西神圣酒厂(2020)赣0191执59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91执590号之二
案件名称孙文榜;江西神圣酒厂(2020)赣0191执59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文榜;江西神圣酒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执5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孙文榜,男,1951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被执行人:江西神圣酒厂,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本院在执行孙文榜与江西神圣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2020)赣01民终577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神圣酒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60000元,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372.50元,承担执行费851元。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以(2020)赣0191执59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神圣酒厂所有的设备一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江西神圣酒厂所有的设备一批(白酒灌装线2条,白酒封口机4台)。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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