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执5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孙文榜,男,1951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被执行人:江西神圣酒厂,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本院在执行孙文榜与江西神圣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2020)赣01民终577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神圣酒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60000元,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372.50元,承担执行费851元。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以(2020)赣0191执59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神圣酒厂所有的设备一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江西神圣酒厂所有的设备一批(白酒灌装线2条,白酒封口机4台)。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