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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丁丁颐和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8民初17675号
案件名称北京丁丁颐和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丁丁颐和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8民初17675号原告:北京丁丁颐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恩济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丁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荷舒,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div>法定代表人:秦德继,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北京市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女,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丁丁颐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丁丁颐和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和王荷舒,被告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和张晶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丁丁颐和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出版的图书中使用原告的第19627341号注册商标,停止在销售和宣传过程中使用第19627341号注册商标,回收其已经销售的被控侵权图书;

2.被告在其网站(网址为www.915guo.com.cn)首页、微信公众号(cspbooks,昵称:科普社)显著位置以及《法制日报》上连续1个月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其中维权合理开支为律师费10万元、公证费17331.5元以及购书费941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专业化的医学考试图书策划及教育培训机构,为全国医院和护理院校的考生提供高质量的原创考试图书和培训课程。

原告创始人及法定代表人丁震原系人民军医出版社考试中心主任,从事医学考试图书策划15年。

丁震策划编著的《护考急救包》和《护师急救包》是分别针对护士和护师应考的姊妹篇,也是其中的代表作,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知名度。

2016年军队单位停止有偿服务后,丁震从部队转业,创办“丁震医学教育”,继续从事医学考试出版和培训工作。

2016年4月14日,原告在第16类申请第19627341号“护师急救包”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该商标于2018年4月21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商品有“书籍、印刷出版物”等,目前合法有效存续。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出版并销售的《护理学(师)资格考试护师急救包》(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图书)上及该书相关的营销、宣传过程中,突出使用“护师急救包”字样,并随书配套提供相关的网络学习卡。

被告的前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涉案商标专用权,且获利巨大,故诉至法院。

被告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答辩称:1.被告出版的被控侵权图书中涉及的“护师急救包”字样是被告出版物的书籍名称,该名称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准,具有使用的合法前提,且被告于原告涉案商标注册证书下发之前即向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申请核准了该书名。

“护师急救包”在被控侵权图书中作为书名使用,不是作为出版物的商标性使用,不具有商标属性,它只是概况了出版物的核心内容,即对护师考试的应试救急,没有也达不到区分的功能。

被告没有将“护师急救包”作为商标性使用的本意,且被控侵权图书上印制了被告名称,在销售推广环节也均注明被告名称,不可能造成商标意义上的混淆。

出版物的来源区分,不在于出版物的名称,而在于其作者或出版单位。

消费者对图书来源的区分不在于图书的商标或书名,而在于图书作者名称及出版单位。

2.涉案商标没有显著性。

虽然原告获得了涉案商标专用权,但“护师急救包”系通用名称,不能代表原告本身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特性。

在原告取得涉案商标专用权之前,市场上类似或相同名称的书籍就已广泛流通。

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不仅不能起到商标区分来源的属性特点,反而妨害或妨碍了正常的知识传播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原告的商标应予无效,被告已经针对涉案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3.原告法定代表人曾在人民军医出版社工作,参与该社的《护理学(师)资格考试护师急救包》书籍的编写工作。

人民军医出版社从2009年开始即出版该类书籍,而该教材的名称就是“护师急救包”,并经多年宣传和积累,在图书市场上赢得了相当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之后该法定代表人从人民军医出版社离职,却将“护师急救包”在第16类上注册为商标,严重侵占了国有出版单位的知识产权。

4.类似的案例表明,即使某人将社会资源独占为商标,也不应或不能阻碍他人在特殊商品、服务上的使用。

出版物是一种特殊商品,其名称经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核准,同样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权利,应不分高低,不能因原告享有由原工商部门核准的商标权而判定新闻出版部门核准的被告出版物名称无效或侵权。

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一、涉案商标的相关情况第19627341号“护师急救包”商标(即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6类,包括书籍、杂志(期刊)、报纸、期刊、新闻刊物、海报、印刷出版物、小册子、文具、书写工具(截止),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日期为2018年4月21日,有效期至2028年4月20日,该商标的申请日为2016年4月14日。

原告表示,其将涉案商标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中初级)考试中关于护理学初级(师)资格考试的培训书籍中使用,“护师急救包”系列书籍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为此,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2018年8月1日,原告(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约定将甲方注册的包含涉案商标在内的4枚商标以普通许可的方式授权乙方使用,许可使用的期限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于2017年10月出版《2018丁震护师急救包》一书,该书封皮中上部有“丁震”“护师急救包”字样,该书附有一张网络学习卡,卡面中有“2018丁震”“护师急救包”字样,该书内容简介部分载明“本书是2018年全国护师资格考试的复习参考书,为全国护考经典培训教材《丁震护考急救包》的姊妹篇,全书包括应试指导、章节练习、模拟试卷三册纸质图书和一张网络学习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于2018年8月出版《2019丁震护理学(师)护师急救包》一书,该书封皮中上部有“丁震护理学(师)”“护师急救包”字样,该书附有一张网络学习卡,卡面中有“2019丁震”“护师急救包”字样,该书内容简介部分载明“本书是2019年全国护理学(师)资格考试的复习参考书,为全国护考经典培训教材《丁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护考急救包》的姊妹篇,全书包括应试指导、章节练习、模拟试卷三册纸质图书和一张网络学习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CIP数据中可以查询到前述两本图书。

2.网页打印件。

其中显示名为“四川新榜图书专营店”“乐学图书专营店”“点点动力图书专营店”“天地图书”“广源图书专营店”“智文图书专营店”的天猫店铺、当当网、京东网中均有销售《2019丁震护理学(师)护师急救包》。

3.网页打印件。

显示百度贴吧中有网友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讨论。

丁震医学教育网(www.dzyxedu.com)中出售关于护理学(师)资格考试的在线讲解课程。

原告表示,原告法定代表人丁震自2009年在人民军医出版社担任副编审职务,人民军医出版社于2016年后停止出版“护师急救包”系列图书。

为此,原告提交关于丁震的任命文件、文职干部证以及关于“军队出版社将试点‘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的报道网页打印件。

此外,原告表示关于护理学初级(师)资格考试辅导用书种类较多,并提交了关于图书销售的网页截图,其中显示有《2018全国护师资格考试轻松过》《2019护考应急包护理学(师)单科一次过》《2019全国护理学(中级)考试冲刺跑》《2019全国护师资格考试冲刺跑》等图书。

二、被控侵权行为的相关情况2018年12月21日,登录淘宝网,在搜索栏输入并进入名为“世创精图图书专营店”的店铺,该店铺销售《护理学(师)资格考试护师急救包》(即被控侵权图书),该书一套共计2本,分别为《2019全新升级版护理学(师)资格考试护师急救包(上册)应试指南》《2019全新升级版护理学(师)资格考试护师急救包(下册)同步练习及解析》,两册图书封面(封面详见本判决书附件1)上部从上至下均依次有“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初级)辅导用书”“2019全新升级版”“护理学(师)资格考试”“护师急救包”字样,其中“护师急救包”字样字体加粗且最大,该套书籍的售价是261元,购买该套书籍。

购买到的被控侵权图书版权页中记载版次为2018年11月第1版、2018年11月第1次印刷,该书附有一张网络学习卡,学习卡上有“2019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初级)辅导用书”“网络学习卡”“访问www.915guo.com.cn在线答题”“通过才是硬道理!

??400元”字样,该书出版说明中提到“……《急救书/包》系列,是专为参加护理学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考生准备的……附赠网络学习卡(卡内包含视频及模拟试卷),采用真实考试的人机对话界面,使考生复习更加便捷……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2018)京中信内经证字98674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98674号公证书)对前述内容进行了公证。

2019年1月15日,在百度网搜索并进入“中科医考网”,网站地址栏中显示为www.915guo.com.cn,该网站中销售被控侵权图书,售价400元,对该书进行购买操作;

该网站中还有模拟试卷可在线完成机考模拟。

(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126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268号公证书)对前述内容进行了公证。

2019年2月20日,登录微信,关注名为“科普社”的微信公众号,该公众号的账号主体显示为“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在该公众号中进入其微店,该店铺销售有被告出版的《护理学(师)资格考试护师急救包》(即被控侵权图书),售价280元,购买该套书籍。

(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32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3328号公证书)对前述内容进行了公证。

据此,原告主张被告在被控侵权图书中使用“护师急救包”标识,该标识与涉案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图书与涉案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中的“书籍、出版物”亦属于相同商品,被告的前述行为构成侵权。

庭审中,被告主张“护师急救包”系通用名称,涉案商标无显著性,且针对涉案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

被控侵权图书中将“护师急救包”作为图书名称使用,并不属于商标性使用,被控侵权图书出版前该图书名称已经经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核准,并不存在侵权情况;

在原告涉案商标核准前,其他出版社已出版的关于护师资格考试类的应试出版物中也使用了“护师急救包”字样。

为此,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出版社图书出版合同》。

2018年9月10日,李红玉(著作权人、著作权代理人、甲方)与被告(出版社、乙方)签订《出版社图书出版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图书出版合同),其中作品名称处内容为“2019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护考急救书”“2019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护考急救包”“2019护理学(师)资格考试护师急救书”,该合同第二十四条中约定的其他附加条款内容为“本合同涉及到的图书按考试年度的印数支付阶梯版税,20000册以标准为6%,20001-30000册部分为5%,30001-40000册部分为4%,40001册以上封顶不再支付。

”庭审中,被告表示前述合同标注的图书名称为暂定名,原计划出版三本书,实际出版两本书,分别为《护理学(师)资格考试护师急救包》(即涉案图书)和《2019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护考急救包》。

被告表示,前述两本图书的内容由甲方负责,图书名称由被告确定并完成申报。

2.登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在CIP核字号验证页面输入CIP号码查询,《护理学(师)资格考试护师急救包》(即被控侵权图书)的CIP数据显示出版单位为被告、出版日期为2018年11月,《2018护理学(师)资格考试护师急救书》的CIP数据显示出版单位为被告、出版日期为2017年11月。

前述内容经(2019)京求是内经证字第477号公证书公证。

3.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的《2011护理学(师)考试护师急救包》。

4.民事判决书。

被告主张根据类似案件审理情况,被控侵权图书中将“护师急救包”作为书名使用并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5.商标评审申请受理通知书。

2019年6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受理了被告针对涉案商标提起的无效宣告申请。

原告表示被控侵权图书在出版过程中经过了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核,并非被控侵权图书不构成商标侵权的合法抗辩理由。

关于涉案商标的无效宣告,国知局已于2020年2月27日作出维持涉案商标的裁定。

庭审中,被告表示其已经针对维持裁定提起了行政诉讼。

三、其他原告主张被告出版的被控侵权图书的销量大,被告的侵权获利金额高。

为此,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9年5月14日,登录淘宝网,浏览多个店铺中被控侵权图书的销售页面。

(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9204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9204号公证书)对前述内容进行了公证。

2.网页打印件。

2018年4月8日,中国产业信息网中刊载有《2018中国图书出版行业发展现状分析及未来发展趋势预测》一文(以下简称《趋势预测》一文),该文中关于“图书出版情况”一节中提到“图书出版业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832.31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34.329亿元”。

由此,原告主张可根据《趋势预测》一文中载明的数据推算图书行业的利润率为16.1%。

根据第9204号公证书显示的多家店铺中被控侵权图书的库存量为17397册、累计评价/销量为20册,被控侵权图书的总计数量为17417册,根据页面中标注的售价计算得出金额为4978904元。

被告对根据《趋势预测》一文计算的16.1%的利润率不予认可。

对第9204号公证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各店铺中显示的库存量和累计评价/销量并非准确数据,不能以此计算被告的获利。

被告还提交了其出版图书的列表,其中显示有541种图书,被告以此表示被控侵权图书并非其主营图书。

关于被控侵权图书的印刷数量,被告提交了新闻出版印刷产业促进平台中关于被控侵权图书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显示被控侵权图书的印数为3050册,印完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

原告对前述委托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此外,原告还表示涉案图书出版合同第二十四条中对印数与版税均进行补充约定,该约定与原告统计的淘宝网店库存和销售数量相当。

关于维权合理开支情况。

原告主张律师费10万元并提交了民事诉讼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

原告表示,原告为第98674号公证书、第1268号公证书、第9204号公证书和第3328号公证书分别支付公证费4700元、6020元、11903元和6020元,并提交了对应金额的公证费发票。

原告表示因第98674号公证书、第1268号公证书和第9204号公证书三本公证书的公证内容均包含除被控侵权图书外的另案所涉一本图书,故主张前述公证费两案予以分摊,由此本案中主张公证费17331.5元。

此外,原告还主张了公证购买过程中购书费用共计941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出版物、许可协议、网页打印件、合同、发票、公证书、裁定书、任命文件、证件,被告提交的公证书、出版合同、委托书、出版物、判决书、网页打印件、受理通知书、表格,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商标注册人对其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经核准注册享有涉案商标的专用权,被告虽辩称涉案商标本身系通用名称,缺乏显著性应予无效,并向国知局提出了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但本案中被告并未充分举证证明涉案商标属于通用名称,且国知局已作出维持涉案商标的裁定。

虽然被告针对前述裁定已提出行政诉讼,但综合现有证据来看涉案商标仍处于有效状态。

被告关于涉案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的相关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享有涉案商标的专有权,有权针对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其出版的被控侵权图书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护师急救包”标识,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侵权。

被告则辩称,被控侵权图书中将“护师急救包”作为图书名称使用,且使用在先,不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对此,本院做如下评述:第一,关于被控侵权图书名称的确定问题。

被告与李红玉针对被控侵权图书的出版事宜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涉案图书出版合同中涉及图书内容的由李红玉负责,而图书名称由被告确定。

由此,被控侵权图书的图书名称由被告确定,被告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关于被控侵权图书中使用“护师急救包”是否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侵犯的问题。

被控侵权图书系针对2019年护理学初级(师)资格考试的辅导用书,受众为参加护理学初级(师)资格考试的人群,内容为该资格考试所涉及的考试内容。

该书封面上部有两行文字,分别为“护理学(师)资格考试”和“护师急救包”,两行文字从上至下字号依次变大,第二行“护师急救包”字体最大且加粗,最为显著。

由此,本院认为被告对“护师急救包”的使用并非对图书内容的描述性使用,被告在被控侵权图书的封面中以较大字体,在显著突出的位置加粗使用“护师急救包”,足以使“护师急救包”起到标识图书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性使用。

涉案商标由“护师急救包”字样构成,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6类,包含了书籍、印刷出版物等。

被控侵权图书中使用的“护师急救包”在文字构成和读音上与涉案商标完全一致,二者仅在字体上存在细微差异,且被控侵权图书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

由此,本院认为在被控侵权图书中使用“护师急救包”,构成对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被告关于其使用“护师急救包”为图书名称,且加注有出版社名称,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的相关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第三,关于被告是否存在在先使用“护师急救包”的问题。

被告提交了其出版图书的出版信息查询内容以及其他出版社出版图书的封面。

根据现有证据,被告确实曾在其2017年11月出版的《2018护理学(师)资格考试护师急救书》一书中使用“护师急救包”,但被告出版前述图书的时间晚于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时间,由此被告关于其在先使用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的《2011护理学(师)考试护师急救包》中虽然有使用“护师急救包”,但该节与被告无关,无法成为被告可以使用“护师急救包”的合法理由。

被告的该项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此外,被告还抗辩被控侵权图书的书名已经过相关行政机关核准。

对此,本院认为在被控侵权图书出版过程中,应按照出版行业的相关规定对图书的出版进行CIP数据申报,被控侵权图书确实已经完成CIP数据申报,但该节并不足以成为被告有权在被控侵权图书中使用“护师急救包”的合法理由。

被告的该项辩称,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被告在其出版的被控侵权图书中使用“护师急救包”,构成对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应当停止在被控侵权图书中使用“护师急救包”。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收回其已经销售的被控侵权图书的诉讼请求,考虑到已经售出的图书处于流通状态,法院无法控制,且本院将判令被告作出经济损失的赔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收回被控侵权图书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刊登消除影响声明的诉讼请求,原告并未提交其商誉因被诉侵权行为受损的证据,考虑到本案所涉被控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范围,本案所涉内容亦会通过本民事判决书进行公开,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通过其官网、微信公众号以及《法制日报》发布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告表示从第9204号公证书中可以显示网络店铺中关于被控侵权图书的库存、评价以及销量情况,根据出版行业的利润率可计算出被告的违法所得。

被告则主张被控侵权图书的第9204号公证书中显示的库存数量并非真实数量,不能以此为依据计算赔偿金额。

此外,为证明印刷数量被告提交了《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其中显示印数为3050册。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委托书的真实性亦不予认可。

双方对此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进一步予以证明。

原告主张按照各个网络店铺中被控侵权图书的库存、销售和评价量综合图书行业的利润率计算,但是考虑到网络店铺中关于库存量的记载是否准确难以查证,亦无法通过图书行业的利润率直接量比本案所涉侵权行为给被告带来的违法所得。

由此,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图书中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方式、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其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6万元。

原告还主张支出了律师费10万元、公证费17331.5元和购书费941元,并提交了相关合同和发票,结合本案所涉案情,律师费酌情支持3万元,公证费和购书费全额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和合理开支金额过高,不再全额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本案所涉侵害原告北京丁丁颐和科技有限公司第19627341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丁丁颐和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合理开支48272.5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丁丁颐和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北京丁丁颐和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北京丁丁颐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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