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7知民初2号原告: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希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该公司法务。
被告:伊春市伊春区兆峰牛羊肉摊床,住,住所地伊春区/div>经营者:徐兆峰。
原告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伊春市伊春区兆峰牛羊肉摊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进行了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