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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博展佳鑫电子有限公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终316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博展佳鑫电子有限公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博展佳鑫电子有限公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民终3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博展佳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义学街一坊**8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D。

法定代表人:陈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公司编号1996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博展佳鑫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展佳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3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联公司在一审起诉请求:一、博展佳鑫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宏联公司第7997777号商标权产品的行为;

二、博展佳鑫公司赔偿宏联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4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博展佳鑫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博展佳鑫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宏联公司第79977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博展佳鑫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宏联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三、驳回宏联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博展佳鑫公司负担,博展佳鑫公司应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宏联公司。

博展佳鑫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粵0305民初13331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宏联公司的诉讼请求。

宏联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宏联公司作为涉案第7997777号注册商标的独占被许可方,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已依法取得涉案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博展佳鑫公司未经宏联公司许可,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已侵犯宏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博展佳鑫公司主张其有合法来源,但其提交的第三方店铺订单信息未能与涉案商品对应,且未提交相关付款凭证、发票予以佐证,不能有效的证明涉案产品由合法的销售主体提供,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博展佳鑫公司主张所销售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由于宏联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博展佳鑫公司侵权所受损失或博展佳鑫公司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博展佳鑫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宏联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博展佳鑫公司赔偿宏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该判赔金额并未超出自由裁量的合理范围,不存在过高情形,博展佳鑫公司关于一审判赔金额不当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博展佳鑫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博展佳鑫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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