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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高涛、曾道兵、唐刚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792刑初22号
案件名称游高涛、曾道兵、唐刚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游高涛;曾道兵;唐刚;李德强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792刑初22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高涛,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人,户籍所在地诏安县,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12月26日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16年5月27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30日经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江油市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厚明,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道兵,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江油市人,户籍所在地江油市,住江油市。

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30日经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江油市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建,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刚,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江油市人,户籍所在地江油市,住江油市。

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次月30日经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江油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经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胜培,四川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璠,四川本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李德强,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江油市人,户籍所在地江油市,住江油市。

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4年。

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波,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绵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高涛、曾道兵、唐刚、李德强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唐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卓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高涛及其辩护人黄厚明、被告人曾道兵及其辩护人张建、被告人唐刚及其辩护人梁胜培、胡璠、被告人李德强及其辩护人刘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游高涛、曾道兵在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许可情况下,二人共谋后,游高涛驾驶川A6××××灰色大众轿车运送或通过经营快递业务的唐勤驾驶川A1××××白色别克牌轿车从成都运送至江油市的方式,将假冒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炫赫门”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以下简称“假冒伪劣卷烟”)以83元每条的价格销售给曾道兵。

曾道兵通过驾驶川B9××××黑色现代越野车或驾驶自己的红色POLO车接货后,唐刚以每条120元的价格从曾道兵处购买假冒伪劣卷烟,并将其中部分以125元每条的价格提供给无经营烟草制品生产、经营资格的犯罪嫌疑人李德强进行销售,剩余香烟供唐刚自己销售,且与李德强平分李德强销售部分的利润。

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游高涛向曾道兵提供前述假冒伪劣卷烟共计1600余条,唐刚从曾道兵处购得假冒伪劣卷烟共计1400余条,李德强以每条160元的价格向赵成蓉、姚思泽、肖成贵、卢曦、苟永平等人销售440余条,唐刚以每条158元的价格分别向冯明轩和许显万销售460余条和200余条。

2019年8月23日,唐勤按照游高涛的安排将8箱共计288条假冒伪劣南京煊赫门香烟运送江油市××路附近与曾道兵交易时,二人被公安机关连同所交易的香烟等物一并挡获。

同日,公安民警在成都市双流区文星镇卓越南××栋××单元××号将游高涛抓获,在江油市火车站对面的莲花超市将唐刚抓获,在江油市中坝职中对面一民房内将李德强抓获,并在李德强位于江油市××镇××村××组自建房内,查获并扣押假冒伪劣的南京煊赫门香烟1条零8包和假冒的市场价为每条122.96元的新版利群牌香烟30条等物。

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所查获南京炫赫门香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唐刚、李德强分别向公诉机关退赃人民币35000元和10000元。

四犯罪嫌疑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游高涛、曾道兵、李德强、唐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游高涛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是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告人曾道兵、唐刚、李德强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唐刚一人犯两罪,应两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游高涛辩称未单独驾车向被告人曾道兵送烟,安排唐勤送烟也仅三、四次,售卖给曾道兵的南京煊赫门香烟仅1000余条。

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黄厚明称:被告人游高涛售卖假烟的起因是被告人曾道兵主动向游高涛打电话,游高涛才组织的假烟,且曾道兵获取的非法收益更多。

游高涛涉案烟草的实际数量是1000余条,金额10万余元,游高涛对此认罪认罚。

另游高涛家庭困难,大女儿患病,小儿子才七岁,其岳父身患癌症,在经济非常拮据情况下仍退赃1万元,认罪态度好。

综上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从轻处理。

被告人曾道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张建称:对被告人曾道兵所构成的罪名不持异议。

曾道兵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应从轻处罚。

从侦查、起诉到审判,曾道兵认罪认罚;

犯罪过程中获利较少,请求法庭量刑时能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梁胜培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刚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

唐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

唐刚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唐刚有真诚悔罪表现,在归案后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应酌情从轻处罚;

唐刚家庭经济困难,判处缓刑有利于挽救一个家庭。

综上,同意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唐刚适应缓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李德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刘波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德强的罪名不持异议。

李德强认罪认罚,归案后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在量刑方面,李德强主观恶性不大,悔罪态度较好,并积极主动退出赃款。

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德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南京煊赫门香烟(俗称小南京)市场销售较好,但未获准在江油市××售。

被告人曾道兵为获得非法利益,联系被告人游高涛能否提供该南京煊赫门香烟,游高涛从外地组织该烟后,于2018年12月以来自驾川A6××××灰色大众轿车或通过经营快递业务的唐勤驾驶川A1××××白色别克牌轿车送货的方式,将假冒“南京”、“炫赫门”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以83元每条的价格从成都运送至江油销售给曾道兵。

曾道兵通过驾驶川B9××××黑色现代越野车或驾驶自己的红色POLO车接货后,再以每条120元的价格售卖给被告人唐刚,唐刚将其中一部分以125元每条的价格提供给被告人李德强进行销售,剩余卷烟供唐刚自己销售,且与李德强平分李德强销售部分的利润。

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游高涛向曾道兵提供前述假冒伪劣卷烟共计1600余条,唐刚从曾道兵处购得假冒伪劣卷烟共计1400余条,李德强以每条160元的价格向赵成蓉、姚思泽、肖成贵、卢曦、苟永平等人销售440余条,唐刚以每条158元的价格分别向冯明轩和许显万销售460余条和200余条。

2019年8月23日,唐勤按照游高涛的安排将8箱共计288条假冒伪劣南京煊赫门香烟运送至江油市××路附近与曾道兵交易时,二人被公安机关连同所交易的香烟等物一并挡获。

同日,公安民警在成都市双流区文星镇卓越南××栋××单元××号将游高涛抓获,在江油市火车站对面的莲花超市将唐刚抓获,在江油市中坝职中对面一民房内将李德强抓获,并在李德强位于江油市××镇××村××组自建房内,查获并扣押了假冒伪劣的南京煊赫门香烟1条零8包和假冒的市场价为每条122.96元的新版利群牌香烟30条等物。

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所查获南京炫赫门香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

被告人游高涛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称对送烟次数、数量作了不同供述。

被告人曾道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唐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李德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另查明:1.被告人游高涛、曾道兵、李德强不具有从事烟草制品的生产、批发、零售经营的资格。

被告人唐刚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本案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被告人游高涛退非法所得款1万元、被告人唐刚退非法所得款3.5万元、被告人李德强退非法所得款1万元。

3.被告人游高涛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12月26日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16年5月27日刑满释放。

4.被告李德强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4年,于2017年5月2日矫正期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

证实游高涛等四被告人被挡获及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以及公安机关对四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2、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

证实四被告人系能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成年人。

3、随案移送南京炫赫门香烟288条又20包、利群香烟300包、四犯罪嫌疑人手机5部的物品清单。

证实查获假南京炫赫门香烟、手机等情况。

4、江油市烟草专卖局《证明》一份。

证实唐刚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5、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意见通知书。

证实案涉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6、公安机关对赵成蓉、姚思泽、肖成贵、卢曦、苟永平、冯明轩、许显万等人的询问笔录。

证实被告人唐刚、李德强销售香烟的情况。

7、唐勤讯问笔录。

唐勤供述的主要内容:帮助游高涛到江油送货7次,第一次2019年6月底,在江油体育馆附近交易,这次是两个很大的周转箱,其中一个是大箱子的黄皮纸箱,一个箱子是汽车倒车影像的标志;

第二次是7月底,这次和游高涛一起在观塘小区附近交易,两大件货;

第三次在贯山附近交易,三大件货;

第四次是第三次过了几天的时候在贯山路口交易,三大件;

第五次是又过了10天左右,地址不是在体育馆、观塘小区、就是贯山,也是三大件;

第六次是体育馆附近,这次是6个小件;

最后一次即被抓获这次,一共送了8小件。

每次交易都是现金,拿到的钱回去后交给了游高涛,每次至少1万以上。

每次送货游高涛支付500元运费,其中一次给了800元。

证实从2019年6月开始,帮助游高涛送香烟到江油,共7次,一共13个大件,14个小件,每次收款1万元以上。

8、游高涛讯问笔录。

供述主要内容:2019年8月17、18日,曾道兵给他打电话让他帮忙购买4件每件72条的南京炫赫门香烟。

因为他两年前认识在广州做假烟生意的福建诏安姓吕男子,就与该男子联系需要南京炫赫门香烟,每条68元。

8月21日早上,吕姓男子打电话告诉他假烟当天能送到温江,是8件每件36条,他就让该男子送到温江双子大厦韵达快递唐勤处。

8月23日早上,他与曾道兵联系送货,告诉曾道兵一条80元,一共8件,每件36条,让曾道兵算下多少钱,钱交送货的司机。

随后他就打电话给唐勤让唐勤把货送给江油的曾道兵,并将曾道兵电话告知了唐勤。

上午10点唐勤出发,中午12点唐勤的电话打不通了。

他没有告诉唐勤所送的货是假烟,至于唐勤知不知道是假烟他不清楚。

证实游高涛仅承认安排唐勤向曾道兵送货一次。

9、曾道兵讯问笔录。

供述的主要内容:游高涛本人给他送货两次,第一次是游高涛自己开着一辆大众车送来的,第二次是他和之后帮他送烟的唐勤一起过来的,在这之后都是唐勤送货。

第1次有2大件,每件是72条、总共144条;

后面每次都是送的三大件,72条装的,只有最后两次送的是36条小件装的,倒数第二次送的6件,最后一次即被抓这次共送了8小件小南京香烟。

共计送货十次,总共有2160条香烟。

送货过来的时间基本都是中午和晚上。

交易地点一般就在体育馆、体育馆对面的加油站、贯山高速路口,公园后大门的观塘小区。

第一次送货大约是在六月初,七月到八月这段时间,基本上都是一周送一次货。

拿货的价格是83元一条,这个价格是游高涛给他定的。

基本都是现金交易。

和唐刚交易时唐刚有时给他拿现金,有时转微信,因为游高涛说要现金。

每次都是唐刚先给他打电话,说需要货了,他就给游高涛说,游高涛安排好后就通知他,他就让唐刚准备烟款。

货送到后他就把烟款交给司机唐勤。

证实曾道兵知道小南京是假烟,购买价格每条83元,游高涛共给他送了10次货等情况。

10、唐刚、李德强讯问笔录。

证实买烟、卖烟的情况。

11、交通监控录像截图。

证实被告人所驾车辆的号牌、通行时间、路段及进行交易的情况。

12、(2013)温江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游高涛曾犯非法经营罪及刑罚执行情况。

(2013)江油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李德强曾犯职务侵占罪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高涛、曾道兵、唐刚、李德强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游高涛、曾道兵、唐刚、李德强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游高涛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唐刚一人犯两罪,应两罪并罚。

被告人曾道兵、唐刚、李德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同时被告人曾道兵、唐刚、李德强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游高涛、唐刚、李德强退赃较好,可以依法适当从宽处罚。

被告游高涛虽然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不具有从宽处罚情节。

对犯罪过程中的非法所得、及所使用的通讯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扣押在案的伪劣香烟依法予以销毁。

根据被告人唐刚、李德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第、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游高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8月24日起至2023年1月23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二、被告人曾道兵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8月24日起至2022年8月23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三、被告人唐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四、被告人李德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五、被告人游高涛、唐刚、李德强所退的非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扣押在案的五部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六、扣押在案的伪劣卷烟南京炫赫门香烟288条又20包、利群香烟300包,由江油市烟草专卖局依法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 伟 人民陪审员  熊召玉 人民陪审员  王志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莉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各类相同的,合并执行,各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本人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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