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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市龙华区民治陈千滋百味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9民初7850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市龙华区民治陈千滋百味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深圳市龙华区民治陈千滋百味食品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785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注册编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民治陈千滋百味食品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苹果园**龙峰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6H。

经营者:陈翠玉,女,汉族,1984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深圳市龙华区民治陈千滋百味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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